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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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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請求獎勵,經衛生署核駁者,自核駁文件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聲請再試驗審查,再試驗審查之聲請,以一次為限,但對於再審查之決定,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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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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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駁名詞
  • 再審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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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第 10 條規定:「呈請人請求獎勵,經衛生署核駁者,自核駁文件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聲請再試驗審查,再試驗審查之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