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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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所載之藥品、器材、研究、整理之結果及改進醫藥之技術等,經核准給獎後,得由衛生署呈准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通令儘量採用,並得斟酌情形限制或禁止同樣或類似之藥品、器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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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醫藥技術條例第12條第1項,對於經核准給獎的藥品、器材、研究成果和改進醫藥技術等,可由衛生署呈准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通令儘量採用,並得斟酌情形限制或禁止同樣或類似的藥品、器材輸入。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醫療器材公司研發出一種新型醫用器材,並獲得衛生署的獎勵核准,依照獎勵醫藥技術條例第12條第1項的規定,這家公司的新型醫用器材在獲得相關認證後,可以被推薦給國民政府儘量採用,并且根據情況限制或禁止類似的器材輸入。
- 第一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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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