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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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71126 制定)
執行解剖之醫學院校或醫院,應於每年一、七兩月,將半年內所解剖屍體詳細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衛生部備查,其冊內應載左列各事項: 一、屍體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 二、屍體來歷。 三、解剖年月日。 四、解剖後處理情形。
(0730515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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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126 制定)
執行解剖之醫學院校或醫院,應於每年一、七兩月,將半年內所解剖屍體詳細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衛生部備查,其冊內應載左列各事項: 一、屍體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 二、屍體來歷。 三、解剖年月日。 四、解剖後處理情形。
(0730515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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