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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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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內所解剖之屍體,按第七條簿冊所載事項,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剖屍體條例》第9條的規定,執行解剖的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該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內解剖的屍體,按照第7條所規定的事項,造冊彙報當地衛生機關,再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解剖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解剖行為的合法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以上資料跟問題有關係,因為它提到了法律中關於解剖屍體條例的相關規定。這些實際案例和法規解釋是與解剖屍體行為相關的,能夠幫助釐清法律對於解剖行為的要求和規定。

立法沿革 2

(0371126 制定)

經解剖之屍體,除有親屬者由其親屬領回外,解剖之醫學院校或醫院應妥為殮葬標記。

(0730515 全文修正)

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內所解剖之屍體,按第七條簿冊所載事項,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371126 制定)

經解剖之屍體,除有親屬者由其親屬領回外,解剖之醫學院校或醫院應妥為殮葬標記。

(0730515 全文修正)

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內所解剖之屍體,按第七條簿冊所載事項,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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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剖屍體條例第 9 條規定:「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內所解剖之屍體,按第七條簿冊所載事項,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剖屍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解剖屍體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