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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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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及標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371126 制定)

執行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校或醫院,須立簿冊登記左列各事項:   一、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屍體來歷。   四、付解剖原因。   五、解剖年月日。   六、剖驗診斷。   七、解剖後之處置。   八、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姓名、年齡、籍貫、職業等,如無法查明,可填未詳字樣。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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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126 制定)

執行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校或醫院,須立簿冊登記左列各事項:   一、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屍體來歷。   四、付解剖原因。   五、解剖年月日。   六、剖驗診斷。   七、解剖後之處置。   八、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姓名、年齡、籍貫、職業等,如無法查明,可填未詳字樣。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及標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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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剖屍體條例第 8 條規定:「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及標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剖屍體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解剖屍體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