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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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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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371126 制定)
執行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校或醫院,須立簿冊登記左列各事項: 一、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屍體來歷。 四、付解剖原因。 五、解剖年月日。 六、剖驗診斷。 七、解剖後之處置。 八、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姓名、年齡、籍貫、職業等,如無法查明,可填未詳字樣。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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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126 制定)
執行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校或醫院,須立簿冊登記左列各事項: 一、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屍體來歷。 四、付解剖原因。 五、解剖年月日。 六、剖驗診斷。 七、解剖後之處置。 八、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姓名、年齡、籍貫、職業等,如無法查明,可填未詳字樣。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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