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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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 2.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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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剖屍體條例第7條的規定,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的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必須立簿冊,記載包括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的次數、屍體的個人資料、死亡證明書字號、屍體來歷、解剖或剖驗原因、解剖年月日、剖驗診斷、解剖後的處置以及解剖者姓名等事項。如果其中的個人資料無法查明,則需填載未詳字樣。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醫剖字第0991100499號解剖報告書,法醫研究所在執行大體解剖時,必須記載解剖者的個人資料、解剖的原因、日期以及診斷等重要事項,以符合解剖屍體條例第7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371126 制定)
屍體在解剖時,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害等時,應於解剖後十二小時以內,報告當地各該主管機關。
(0730515 全文修正)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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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在解剖時,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害等時,應於解剖後十二小時以內,報告當地各該主管機關。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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