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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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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2. 2.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剖屍體條例第7條的規定,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的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必須立簿冊,記載包括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的次數、屍體的個人資料、死亡證明書字號、屍體來歷、解剖或剖驗原因、解剖年月日、剖驗診斷、解剖後的處置以及解剖者姓名等事項。如果其中的個人資料無法查明,則需填載未詳字樣。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醫剖字第0991100499號解剖報告書,法醫研究所在執行大體解剖時,必須記載解剖者的個人資料、解剖的原因、日期以及診斷等重要事項,以符合解剖屍體條例第7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371126 制定)

屍體在解剖時,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害等時,應於解剖後十二小時以內,報告當地各該主管機關。

(0730515 全文修正)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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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126 制定)

屍體在解剖時,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害等時,應於解剖後十二小時以內,報告當地各該主管機關。

(0730515 全文修正)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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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剖屍體條例第 7 條規定:「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剖屍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解剖屍體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