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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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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剖屍體條例第6條,對於解剖屍體的情況,如果發現其死因屬於法定傳染病、他殺、自殺、誤殺、或災變的情況,就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在參考資料中,這項法條的適用情況可以是在案例中發現屍體有可能是被他殺,因此需要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告此情況。

立法沿革 2

(0371126 制定)

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為學術研究目的,得酌留一部或數部,但病理剖驗,則以不毀損外形為原則,如有必須損毀外形之必要時,有親屬者須得其親屬之同意。如有第三條第一款情事,為研究死因,在施行手術部份割取標本之必要時,得不經其親屬之同意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371126 制定)

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為學術研究目的,得酌留一部或數部,但病理剖驗,則以不毀損外形為原則,如有必須損毀外形之必要時,有親屬者須得其親屬之同意。如有第三條第一款情事,為研究死因,在施行手術部份割取標本之必要時,得不經其親屬之同意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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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剖屍體條例第 6 條規定:「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剖屍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解剖屍體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