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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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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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剖屍體條例第6條,對於解剖屍體的情況,如果發現其死因屬於法定傳染病、他殺、自殺、誤殺、或災變的情況,就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在參考資料中,這項法條的適用情況可以是在案例中發現屍體有可能是被他殺,因此需要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告此情況。
立法沿革 2 版
(0371126 制定)
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為學術研究目的,得酌留一部或數部,但病理剖驗,則以不毀損外形為原則,如有必須損毀外形之必要時,有親屬者須得其親屬之同意。如有第三條第一款情事,為研究死因,在施行手術部份割取標本之必要時,得不經其親屬之同意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371126 制定)
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為學術研究目的,得酌留一部或數部,但病理剖驗,則以不毀損外形為原則,如有必須損毀外形之必要時,有親屬者須得其親屬之同意。如有第三條第一款情事,為研究死因,在施行手術部份割取標本之必要時,得不經其親屬之同意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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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