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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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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2. 2.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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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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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71126 制定)

解剖分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二種,前者限於醫學院校行之,後者凡前條所規定之醫學院校及醫院均可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371126 制定)

解剖分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二種,前者限於醫學院校行之,後者凡前條所規定之醫學院校及醫院均可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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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剖屍體條例第 2 條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剖屍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解剖屍體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