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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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 2.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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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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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71126 制定)
解剖分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二種,前者限於醫學院校行之,後者凡前條所規定之醫學院校及醫院均可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371126 制定)
解剖分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驗二種,前者限於醫學院校行之,後者凡前條所規定之醫學院校及醫院均可行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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