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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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衛生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預防保健、藥物、食品衛生等業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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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準則所稱衛生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預防保健、藥物、食品衛生等業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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