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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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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應有固定位置之擔架或活動病床、急救箱、氧氣、自動抽吸設備 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調設備、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等配備。 前項急救箱之設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警鳴器之警號依內政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救護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救護車應具備固定位置的擔架或活動病床、急救箱、氧氣、自動抽吸設備、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調設備、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等配備。根據法律條文所述,對於救護車上的急救箱設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義,而警鳴器的警號則依照內政部的規定。 此法規的範例可以在以下參考資料中找到: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八條中提到,救護車應該備有固定位置的急救箱,急救箱的設備可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義。 - 《中華民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相關法條規定了救護車應該具備的特殊裝置和標誌,並且對於行駛時應該遵守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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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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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救護車應有固定位置之擔架或活動病床、急救箱、氧氣、自動抽吸設備 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調設備、警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