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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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應有固定位置之擔架或活動病床、急救箱、氧氣、自動抽吸設備 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調設備、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等配備。 前項急救箱之設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警鳴器之警號依內政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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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護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救護車應具備固定位置的擔架或活動病床、急救箱、氧氣、自動抽吸設備、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調設備、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等配備。根據法律條文所述,對於救護車上的急救箱設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義,而警鳴器的警號則依照內政部的規定。 此法規的範例可以在以下參考資料中找到: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八條中提到,救護車應該備有固定位置的急救箱,急救箱的設備可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義。 - 《中華民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相關法條規定了救護車應該具備的特殊裝置和標誌,並且對於行駛時應該遵守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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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