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 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須要之各種派遣。 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床等醫療設備及以任何標誌,招徠病人。 三、不得利用配偶、親友開業之場所或設備從事醫療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 2 條規定了醫師在從事專勤服務時應遵守的規定,包括服勤、值班或待班,不得在特定地點開設診所或院所,以及不得利用親友的設備從事醫療服務。 針對第一項規定,這反映了對醫師在醫療機構工作時應遵守的基本職責,並且顯示了對醫師專勤服務的要求,這是依據當日衛生署醫字第八三○二○四九一號函。 對於第二項規定,這強調了在特定地點設置病床或以任何標誌招徠病人是被禁止的,這是依據當日衛生署醫字第八三○二○四九一號函。 對於第三項規定,這則禁止醫師利用親友的設備從事醫療服務,這是依據當日衛生署醫字第八三○二○四九一號函。 總的來說,這些規定旨在保障醫師專勤服務的品質和專業,並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和道德準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