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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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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主治醫師職務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但首長、副首長不在此限: 一、需應門診者,每週擔任一般門診或特別門診二次以上。 二、每日至病房巡迴診療住院病患一次以上。 三、每週報告或參加各項學術研討會、病歷討論或教學活動二次以上。 四、每年應提出論文或專題報告一篇以上。 五、應邀對外學術演講,應報經首長准。 六、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事前報經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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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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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 3 條規定:「擔任主治醫師職務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但首長、副首長不在此限: 一、需應門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