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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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主治醫師職務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但首長、副首長不在此限: 一、需應門診者,每週擔任一般門診或特別門診二次以上。 二、每日至病房巡迴診療住院病患一次以上。 三、每週報告或參加各項學術研討會、病歷討論或教學活動二次以上。 四、每年應提出論文或專題報告一篇以上。 五、應邀對外學術演講,應報經首長核准。 六、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事前報經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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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