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應將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鑑合格之醫院名單與其合格有效期間及類別等有關事項,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 2.前項公告,應載明醫院在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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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公開評鑑合格的醫院名單及其有效期間和類別等事項。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公告內容應包括醫院是否有違反法令或不符合評鑑基準的情況,如果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未改善或違反情節嚴重的,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調降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評鑑合格資格。 舉例來說,根據教學醫院的評鑑標準,如果一家教學醫院在評鑑期間內違反了相關法令或基準,並且未在限期內改善,導致違反情節非常嚴重,中央主管機關便有權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 參考資料: - "醫療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Accessed 19 Nov.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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