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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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時,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一次。這表示醫療機構的業務將會接受定期的監督考核,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官方網站 - 醫療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內容 - 相關醫療機構的年度監督考核報告,例如該機構是否達到醫療品質標準、醫療費用收取是否合法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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