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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1. 1.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2. 2.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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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釋義如下: 該條第一款規定了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的內容,包括法人名稱、設立登記的日期、社員的姓名、出資額及持分比例,以及持分單的發給日期。這些資訊的編號並記載在持分單上。這促使公開透明,讓人人都可以知道社員的相關資訊和持分比例,以確保公平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根據法規第37條第1款的規定,例如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在裡面記載了社員姓名、出資額及持分比例,並確實地紀錄了設立登記的年、月、日,符合法規對於持分單內容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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