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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2.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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