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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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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2. 2.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釋義如下: 該條第一款規定了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的內容,包括法人名稱、設立登記的日期、社員的姓名、出資額及持分比例,以及持分單的發給日期。這些資訊的編號並記載在持分單上。這促使公開透明,讓人人都可以知道社員的相關資訊和持分比例,以確保公平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根據法規第37條第1款的規定,例如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在裡面記載了社員姓名、出資額及持分比例,並確實地紀錄了設立登記的年、月、日,符合法規對於持分單內容的要求。

  • 社團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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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