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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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釋義如下: 該條第一款規定了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的內容,包括法人名稱、設立登記的日期、社員的姓名、出資額及持分比例,以及持分單的發給日期。這些資訊的編號並記載在持分單上。這促使公開透明,讓人人都可以知道社員的相關資訊和持分比例,以確保公平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根據法規第37條第1款的規定,例如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在裡面記載了社員姓名、出資額及持分比例,並確實地紀錄了設立登記的年、月、日,符合法規對於持分單內容的要求。
- 社團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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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