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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社團法人應在法人處所備置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員出資額、持分比例及其持分單號數。 二、社員姓名及其住所居所。 三、繳納出資額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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