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醫院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診療時間外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應指派醫師於病房及急診部門值班;設有加護病房、透析治療床或手術恢復室者,於有收治病人時,應另指派醫師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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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醫院在診療時間外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時,必須有指派醫師於病房及急診部門值班。如果醫院設有加護病房、透析治療床或手術恢復室,當收治病人時,也必須另行指派醫師值班照顧。 舉例來說,假設某家醫院的加護病房有一名重症患者需要持續監控和治療,根據上述法條,醫院必須指派醫師值班負責照顧這位患者。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病人在非常時期能夠得到適時的醫療照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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