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醫院依第四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其查核事項應包括第八條所定事項,並應按季辦理,作成查核紀錄,以備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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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醫院應依第42條第6款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包括第8條所定的事項,並應按季度辦理,並作成查核紀錄以供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舉例:若一家醫院實施了自主查核,檢查了所有符合第8條所定事項的內容並做了查核紀錄,則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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