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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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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依第四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實施自主查,其查核事項應包括第八條所定事項,並應按季辦理,作成查核紀錄,以備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醫院應依第42條第6款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包括第8條所定的事項,並應按季度辦理,並作成查核紀錄以供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舉例:若一家醫院實施了自主查核,檢查了所有符合第8條所定事項的內容並做了查核紀錄,則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的規定。

  • 第四十二條第六款條文
  • 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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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醫院依第四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其查核事項應包括第八條所定事項,並應按季辦理,作成查核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