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醫院建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所定病人安全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動實施病人安全作業指引及標準作業基準。 二、推行病人安全教育訓練。 三、建立院內病人安全通報及學習制度。 四、建立醫院危機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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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醫院在建立病人安全制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動實施病人安全作業指引及標準作業基準。這表示醫院需要推動實施特定的作業指引和基準,以確保病人的安全。 二、推行病人安全教育訓練。這表示醫院需要進行相關的病人安全教育訓練,以提高醫護人員對於病人安全的認識和執行能力。 三、建立院內病人安全通報及學習制度。醫院需要建立一套內部的病人安全通報系統,並從中學習改進,以提高病人安全的水準。 四、建立醫院危機管理機制。醫院需要設立相關的危機管理機制,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危機情況,保障病人的安全。 參考案例: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之裁判書內容,可以看到醫療法第 82 條新增第 3、4 項的規定,限縮了醫師過失責任範圍,並對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界定,這符合推動病人安全作業指引及標準作業基準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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