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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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8條,首先第一款明確定義了組織檢體的範疇,包括細胞抹片或切片的檢體。第二款則要求醫療機構依照第65條的規定,將手術切取的器官及切片檢體送請病理檢查,並由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製作報告。至於第三款則強調醫療機構在採取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器官前,需事先取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聯絡方式,以利在檢查後告知結果。 參考資料: 根據法院裁定書的相關資料,報告指出醫療機構應由專科醫師進行病理檢查,並將結果通知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具體案例中,可舉手術切取器官後的病理檢查報告作為舉例,以顯示醫療機構依法規進行相應的程序。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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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