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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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院、診所對於疾病之診斷,應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
- 2.醫院之病歷,應依前項分類規定,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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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醫院、診所對於疾病之診斷應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此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醫療單位對於疾病診斷的準確性和標準化。同時,在製作病歷時,應依照前項分類規定,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這可以幫助醫療單位更好地管理和評估疾病的發展和治療情況。例如,根據判決書中的內容可知,原告在刊登醫療廣告時違反了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被告因此依同法進行了科處罰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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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