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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診所對於疾病之診斷,應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
  2. 醫院之病歷,應依前項分類規定,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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