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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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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所定轉診病歷摘要、病歷摘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 二、主訴。 三、病史。 四、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放射線檢查或超音波檢查之主要發現。 五、診斷。 六、治療經過,包括最近用藥或服用中之藥物與過去手術名稱及日期等。 七、注意事項、出院後醫囑或建議事項。 八、轉診病歷摘要並應載明轉診目的及建議轉診院所科別。
  2. 2.醫院、診所開具前項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應作成複製本併同病歷保存;收受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應將其併同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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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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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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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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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所定轉診病歷摘要、病歷摘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個人基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