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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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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
  2. 2.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
  3. 3.病人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4. 4.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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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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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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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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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