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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學歷,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中醫學、牙醫學或其他醫事相關系、科、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所定經歷,指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院、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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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85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的學歷是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中醫學、牙醫學或其他醫事相關系、科、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而所定的經歷則指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院、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 根據本案相關資料來看,此法條所引用的第76年12月18日教育部公布的「大學與獨立學院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實施簡則」,以及行政院衛生署的「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都是有關公費生在畢業後的服務期限及相關限制的規定。這些規定就是公費生與相關機關簽訂的契約內容,並且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四八號解釋,公費學生在契約內容下的權益受到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因此,根據法條所引用的相關規定,原告在選擇公費就讀的同時,應當遵守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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