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醫療廣告之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的角度來看,根據上述內容,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主要針對醫療廣告的內容作出限制,包括醫療機構的相關資訊、醫師的資格及相關認證、以及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等內容。此外,醫療廣告不得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等方式進行。違反相關規定者,將面臨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根據法規,主管機關應確保醫療廣告的內容合法且符合規定。
-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