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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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0條的規定,醫療機構若要利用廣播、電視進行醫療廣告,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核准後,才可以依照廣播電視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廣告宣傳。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醫療廣告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以保障公眾利益。 參考資料: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三條,依據該條規定,醫療廣告的診療科別,必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且其刊播的病名需遵循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的規定。這項規定強調了對醫療廣告內容的管控,以確保宣傳的醫療服務準確無誤。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廣播電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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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