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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所為之醫療廣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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