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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所為之醫療廣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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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0條的規定,醫療機構若要利用廣播、電視進行醫療廣告,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核准後,才可以依照廣播電視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廣告宣傳。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醫療廣告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以保障公眾利益。 參考資料: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三條,依據該條規定,醫療廣告的診療科別,必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且其刊播的病名需遵循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的規定。這項規定強調了對醫療廣告內容的管控,以確保宣傳的醫療服務準確無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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