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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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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教學醫院評鑑,應訂定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及作業程序,並得邀請有關學者、專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根據醫療法第95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教學醫院評鑑,需要訂定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及作業程序。同時可以邀請相關學者和專家參與。這條法規確保了對教學醫院的評鑑標準和程序進行專業和全面的設定和執行。 參考資料中有提到醫療法第70條,明文規定教學醫院的設立必須符合衛生署及教育部的醫院設置標準,並且對教學醫院的評鑑提供了具體的標準和作業程序。這符合上述法條的要求,並且確保了教學醫院設置和評鑑的專業性和合法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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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教學醫院評鑑,應訂定教學醫院評鑑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