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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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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教學醫院評鑑,應將評鑑合格教學醫院名單與其合格有效期間及類別等有關事項,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前項公告,應載明教學醫院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
法令
或不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類別或
註銷
其教學醫院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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