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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教學醫院評鑑,應將評鑑合格教學醫院名單與其合格有效期間及類別等有關事項,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2. 前項公告,應載明教學醫院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教學醫院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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