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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2.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並應告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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