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38 條
-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及服務病人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
- 2.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涉及法律事件,未經法院裁判認定該法律事件發生原因可歸責於其疾病或障礙狀況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機關、機構、法人、團體,不得指涉其疾病或障礙狀況為該法律事件之原因。
- 3.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一項規定事實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媒體代表召開會議審查之。
- 4.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病人、或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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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38條禁止媒體使用精神疾病歧視性稱呼,未經法院認定不得指涉疾病為犯罪原因,任何人公開歧視病人亦屬違法。
Q · 媒體寫「精神病患砍人」當標題,違法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38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媒體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且在法院裁判認定犯罪原因可歸責於疾病之前,不得把法律事件原因指涉到精神疾病。「曾就醫」的當事人涉案,媒體就以疾病暗示為犯罪原因,即已違法。廣電類可向 NCC 檢舉,其他媒體向地方衛生局申訴。
白話解讀
新聞標題寫「精神病患砍人」的瞬間,整個社會就被注射了一劑無形的毒藥。這條法律是 2022 年大修才補上的防火牆,它明白告訴所有媒體、政府、公司、團體:在法院判決確認「這個人的犯罪是因為他的疾病」之前,你不能說「他因為有精神疾病所以做了這件事」。這不是限制言論自由,這是阻止整個社會用一個人的疾病污染了所有同樣有疾病的人。如果你是病人或家屬,你終於有一條可以拿出來的法律:當媒體標題寫「思覺失調症男砍人」、當鄰居在 LINE 群組說「那個有精神病的怪人」、當公司用「我們擔心你的狀況影響團隊」當作冷凍你的藉口,你不是只能默默承受。第一項管的是媒體歧視性報導,第二項管的是「沒判決就先扣帽子」,第四項管的是任何人在公開場合的歧視言論和影射,連你的社群貼文都算。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38條為媒體與公眾反污名化規範,2022年大修新增,建立四層防線:第一項禁止媒體歧視性稱呼與誤導報導、第二項禁止未經法院認定前指涉疾病為法律事件原因、第三項規範廣電違規的審查會議機制、第四項擴及任何人不得以公開言論歧視或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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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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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鄰居在大樓 LINE 群組說「8 樓那個有精神病的很危險」,我能怎麼辦?▾
這完全踩到第四項公開言論歧視病人加不當影射。LINE 群組成員達一定規模(通常 10 人以上)實務上即屬公開場合。先截圖含發言者全名與時間戳,向地方衛生局申訴,並可向管委會主委發正式信件要求介入。
Q2媒體用「曾就醫」「精神狀態異常」這種寫法算不算違法?▾
看脈絡。純粹中性陳述事實不違法;但若在法律事件報導中用曾就醫暗示犯罪原因,第二項就成立。判斷關鍵是閱聽人是否會建立疾病與事件的因果聯想。申訴時引用第二項並指出未經法院裁判認定,可把舉證責任翻轉到媒體身上。
Q3我自己是病人,可以匿名申訴嗎?會不會被報復?▾
可以。向 NCC 或衛生局申訴時可要求保密身分。若擔心被特定,可委託康復之友聯盟、台灣失序者聯盟等團體代為申訴,由組織出面的回應壓力與成案率都高於個人申訴。
Q4精神病患砍人標題違法嗎?▾
違法。第一項禁止歧視性稱呼,第二項禁止未經法院認定就把犯罪歸因於精神疾病。
Q5精神衛生法第38條是什麼?▾
2022大修新增的反污名化條文,四項分別管媒體歧視性報導、未經認定的疾病歸因、廣電審查會議、任何人公開歧視言論。
Q6什麼叫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
不需指名道姓,只要在脈絡中可辨識特定對象並暗示其有精神疾病,影射即成立。
Q7第38條跟第37條差在哪?▾
第38條管媒體與公開言論的歧視,第37條管就醫、就學、應考、僱用的平等保障,兩條常一起主張。
Q8歧視精神病患怎麼申訴?▾
截圖存證含 URL 時間發文者,廣電類向 NCC、其他向地方衛生局申訴,可要求保密身分。
Q9群組說別人有精神病要怎麼蒐證?▾
截圖含發言者全名、時間戳與群組人數證明(達公開規模),必要時請其他成員作證。
Q10申訴後可以請求賠償嗎?▾
若同時涉及就業就學社區歧視,可併用第37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基礎更紮實。
Q11什麼時候申訴最有效?▾
報導出來 24 小時內申訴效果最強;行政罰鍰裁處權時效 3 年,但逾 6 個月主管機關處理意願明顯降低。
Q12第38條 vs 第37條哪個適用?▾
歧視性報導與公開言論走第38條,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差別待遇走第37條,兩條可並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roadcast_media | other_public_speech |
|---|---|---|
| 管轄機關 |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 |
| 適用條項 | 第一項+第三項(須召開審查會議認定) |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
| 認定程序 | 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團體、媒體代表審查 | 地方衛生局直接認定裁罰 |
| 涵蓋對象 | 廣播電視事業 | 任何人(含個人社群貼文、群組發言)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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