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有不公平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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