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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精神衛生法36

快速跳轉
  1. 1.嚴重病人情況危急,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保護人或家屬應即時予以緊急處置;未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
  2. 2.前項緊急處置所需費用,由嚴重病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負擔;必要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
  3. 3.地方主管機關支付前項費用後,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前項應負擔人於六十日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4. 4.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準用前三項之相關規定。
  5. 5.前四項緊急處置之方式、程序、費用負擔、得減輕或免除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6.得減輕或免除之案件,必要時,準用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之機制進行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規定,嚴重病人情況危急時保護人或家屬應即時緊急處置,未能處置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介入,所需費用由病人或家屬負擔,政府得先墊付後限期 60 日追討。

Q · 家人精神病發作壓不住,可以叫政府介入處置嗎?

可以,但政府墊付的費用 60 日內會向家屬追討

依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嚴重病人情況危急、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而保護人或家屬無法即時處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機構介入。但第二項明定費用由病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負擔;政府先墊付後,會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於 60 日內返還,屆期未還移送行政執行。經濟困難者可準用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5 項機制申請減免。

白話解讀

一個你不一定願意想的問題:如果家裡有人精神疾病發作,情況危急到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但你一個人壓不住、不知道往哪送、也不確定能不能強制他就醫,怎麼辦?這條法律的答案分成兩段。前段:你(保護人和家屬)必須先試著「即時予以緊急處置」,這不是建議,是法律上的義務。後段:如果你做不到,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出手介入。聽起來像政府的善意,但第二項立刻說清楚:費用由病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負擔。政府先墊付,事後寄一份「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做的具體決定)給你,限期60天內歸還。沒還的話,依第三項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第六項還開了一條救濟支線:經濟困難可以準用老人福利法的減免審查機制申請減免,但你得自己主動提。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為嚴重病人緊急處置與費用追討的規範,建立「家屬即時處置義務、地方主管機關介入權、政府墊付後 60 日行政處分追討、減免審查、行政執行」的二段式結構,並於第四項將適用範圍擴及一般病人之危急狀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精神病發作,我和家屬實在處理不了,打哪個電話讓政府介入?

聯絡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或心理衛生中心的 24 小時專線,他們會依本條第一項啟動自行或委託機構處置程序,也可同時打 119 作醫療備援。撥打時明確說明需要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的緊急介入,承辦人會立刻啟動法定程序。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通話紀錄、時間點、承辦人姓名,這些是日後若有爭議的證據基礎。

Q2收到政府寄來的緊急處置費用通知,金額很高付不起怎麼辦?

本條第三項與第六項定有減免機制,準用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5 項審查。在 60 日內提出減免申請,附收入證明、醫療證明、家庭狀況說明;若是處分本身有瑕疵(金額計算錯誤、應負擔人認定錯誤、程序違法),可在 30 日內提訴願。內行人提示:減免與訴願是兩條不同的路,減免是承認要付但請求減少,訴願是爭執根本不該付或金額錯誤,搞清楚要走哪條,混在一起兩邊都不利。

Q3我是契約照顧者(看護或安養機構),這條會把費用算到我頭上嗎?

第二項所稱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指契約明確約定照顧責任的人或機構。若是純醫療勞務、契約未約定緊急狀況費用承擔,原則不應被列入應負擔人;被列入者可提訴願爭執。內行人提示:簽約前看清楚責任範圍條款,特別是緊急狀況費用歸屬,模糊條款在這條法律下就是直接風險,不會因沒寫就自動免責。

Q4精神病發作怎麼叫政府介入?

打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或心理衛生中心 24 小時專線,依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第一項啟動緊急介入處置,可同時撥 119 作醫療備援。

Q5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範嚴重病人緊急處置義務、地方主管機關介入權,以及政府墊付費用後向家屬限期 60 日追討的機制。

Q6什麼叫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

指契約明確約定照顧責任的人或機構,例如養護機構;純醫療勞務且契約未約定緊急費用者原則不算。

Q7嚴重病人和一般病人適用一樣嗎?

一樣。第四項明定一般病人情況危急時準用前三項的處置與費用追討規定。

Q8緊急處置費用通知怎麼處理?

確認自己是否為法定應負擔人 → 索取單據核對 → 60 日內決定繳款、申請減免或提訴願,逾期移送行政執行。

Q9緊急處置費用付不起怎麼申請減免?

60 日內準用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5 項機制,附收入證明、診斷證明、家庭狀況說明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Q10緊急處置費用大概多少?

依實際處置內容(救護、醫療、人力)計算,常見數萬至十幾萬元不等,由費用單據與計算書載明。

Q11怎麼爭執政府的費用處分?

保留通話紀錄、索取計算書核對,認定錯誤或程序違法者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Q12第 36 條 vs 第 41 條費用誰付?

第 36 條緊急處置由家屬負擔(政府先墊付追討);第 41 條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兩者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6條 緊急處置第41條 強制住院·緊急安置
適用情形嚴重/一般病人情況危急,家屬無法即時處置依法定程序強制住院或緊急安置
費用負擔者病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契約照顧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追討方式政府墊付後行政處分限期 60 日返還,屆期移送行政執行原則由中央吸收,無對家屬追討機制
救濟管道30 日訴願 + 60 日內減免申請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住院

第36條 緊急處置

適用情形
嚴重/一般病人情況危急,家屬無法即時處置
費用負擔者
病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契約照顧者
追討方式
政府墊付後行政處分限期 60 日返還,屆期移送行政執行
救濟管道
30 日訴願 + 60 日內減免申請

第41條 強制住院·緊急安置

適用情形
依法定程序強制住院或緊急安置
費用負擔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追討方式
原則由中央吸收,無對家屬追討機制
救濟管道
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住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精神保健福祉法)第29条(措置入院)・費用負担規定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정신건강복지법) 제50조(응급입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紧急送诊与费用)
德國Landes-PsychKG(öffentlich-rechtliche Unterbringung)i.V.m. betreuungsrechtlicher Unterbringung(BGB §1831, vormals §1906)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211-1 et s. / L3213-1(soins psychiatriques sans consentement sur décision du représentant de l'État)
美國州層級非自願民事收治法,例:佛州 Baker Act(Fla. Stat. §394.463);費用追償依各州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虐待或非法利用。對於已康復之病人,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立法理由參照殘障福利法有關規定,明定病人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於已康復之病人,除能證明無勝任能力,不得以其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以保障其權益。

(0960605 全文修正)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及其應享有之權利等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並酌作修正。

(1111129 全文修正)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保護人或家屬應即時予以緊急處置;未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緊急處置所需費用,由嚴重病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負擔;必要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   地方主管機關支付前項費用後,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前項應負擔人於六十日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準用前三項之相關規定。   前四項緊急處置之方式、程序、費用負擔、得減輕或免除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得減輕或免除之案件,必要時,準用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之機制進行審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為擴大病人保護範圍,增列家屬應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並考量現行許多病人權益團體為法人組織,爰就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即時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之對象增列「法人」。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鑑於保護人係為協助嚴重病人之各項事務並確保其權益之人,不一定為法律上與嚴重病人有親近關係之人,不應由保護人為當然負擔緊急處置經費之人。因此,於條文明確規範應負擔費用者之範圍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   四、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之緊急處置費用,係屬公法上債權債務關係,爰明定地方政府得檢附資料及訂定明確返還期限,俾利得依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規定,移送行政執行。   五、原第五項、第六項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另第二項須負擔費用者亦可能因高齡、學齡或經濟條件不佳而無法負擔,爰於第五項參考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可減輕或免除負擔之條件。   六、增訂第六項,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與本條文之情狀類似,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就得減輕或免除之案件,必要時可參考上開機制審查。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照顧義務名詞
  • 免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老人福利法41條文
(0791123 制定)

參照殘障福利法有關規定,明定病人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於已康復之病人,除能證明無勝任能力,不得以其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以保障其權益。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並酌作修正。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為擴大病人保護範圍,增列家屬應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並考量現行許多病人權益團體為法人組織,爰就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即時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之對象增列「法人」。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鑑於保護人係為協助嚴重病人之各項事務並確保其權益之人,不一定為法律上與嚴重病人有親近關係之人,不應由保護人為當然負擔緊急處置經費之人。因此,於條文明確規範應負擔費用者之範圍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   四、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之緊急處置費用,係屬公法上債權債務關係,爰明定地方政府得檢附資料及訂定明確返還期限,俾利得依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規定,移送行政執行。   五、原第五項、第六項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另第二項須負擔費用者亦可能因高齡、學齡或經濟條件不佳而無法負擔,爰於第五項參考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可減輕或免除負擔之條件。   六、增訂第六項,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與本條文之情狀類似,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就得減輕或免除之案件,必要時可參考上開機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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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規定:「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保護人或家屬應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