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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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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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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應記載一年至三年之有效期間。
前項期間屆滿前,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認其病情穩定,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
非
屬嚴重病人時,該診斷醫師執業之機構,應即通知保護人,並通報地方
主管機關
。
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保護人應協助其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其嚴重病人身分;期間屆滿時,未經診斷確認者,其診斷證明書失其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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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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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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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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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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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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