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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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處理前條所定事項。
- 2.前項處置機制、人員、流程、委託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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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49條要求地方政府整合衛生、警察、消防,建置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處理精神危機事件。
Q · 家人半夜精神崩潰要傷害自己,到底該打哪條線?
依精神衛生法49條,各縣市應有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機制接手
依精神衛生法第49條,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必須整合衛生、警察、消防等機關,在轄區內建置24小時運作的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處理疑似精神病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的緊急狀況。實務上遇到家人精神危機,可撥打110、119,或先打1925安心專線協助判斷與通報。各縣市建置程度不一,事先查清楚當地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名單與緊急專線,是能否被即時接住的關鍵。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弟弟在家裡情緒崩潰,揮舞菜刀要傷害自己。你顫抖著打 110。警察來了,但他們知道該怎麼處理嗎?會不會把他當一般擾亂治安帶走?他可以被送去哪間醫院?這條法就是為這一刻而存在的。2022 年大修後,地方主管機關被強制要求整合衛生、警察、消防,於轄區內建置 24 小時運作的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意思是:你打的那通電話,背後應該有一個跨部門網絡接住你。但這條法只說「應建置」,沒寫建置得多好。各縣市落實程度差距很大,這個落差決定了你家人那晚會被送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好好處理,還是被當一般治安事件處理掉。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49條為緊急精神醫療的組織性規範,課予地方主管機關整合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之義務,要求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運作的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處置機制、人員、流程及委託辦法,構成精神危機事件跨機關協作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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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發病時打110還是119比較對?
理論上兩個都會啟動本條的整合機制。實務上以是否有立即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判斷:明顯暴力或自傷情境打110較快進入第48條的警察護送流程;以救護需求為主則打119。最理想是直接打當地衛生局的精神醫療緊急專線,或先打1925諮詢,由工作人員協助判斷並同步通報。
Q2我縣市的24小時機制到底有沒有建置好?
去縣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名單,這是本條第1項機制的核心節點。名單清楚、轄區覆蓋完整、有公開緊急聯絡專線,代表建置較紮實;連名單都找不到、聯絡資訊不明,落實程度就要打折扣。本資訊請以現行法及各地公告為準。
Q3精神衛生法49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衛生、警察、消防,於轄區內建置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是精神危機跨機關協作的法律基礎。
Q4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是什麼?
由地方政府整合衛生、警察、消防建置的全時段精神危機處置網絡,核心節點是各縣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Q5緊急精神醫療由哪個機關負責?
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負責建置與整合,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機制、人員與流程辦法。
Q61925安心專線和110有什麼不同?
1925是衛福部全國心理諮詢與轉介專線;110是警察報案線,能依第48條啟動護送,兩者功能與主責機關不同。
Q7家人精神崩潰要打110還是119?
有立即傷人或自傷之虞打110較快進入警察護送流程;以救護需求為主打119;不確定先打1925協助判斷並通報。
Q8怎麼啟動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
報案後可要求改走精神醫療處置流程而非治安事件,由地方衛生、警察、消防整合,依第48條護送指定機構。
Q9怎麼查我縣市有沒有建置好24小時機制?
上衛生局網站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名單與緊急專線,名單完整、聯絡明確代表建置較紮實;可直接致電衛生局問流程。
Q10家人有精神病史平時可以先做什麼準備?
至地方衛生局精神衛生科備案建立關懷個案紀錄,並將當地緊急專線與指定機構名單貼在冰箱上備用。
Q11精神衛生法49條 vs 48條差在哪?
49條是地方政府建置機制的組織義務(後台網絡);48條是警消等人員通知與護送就醫的執行流程(前線動作)。
Q12緊急精神醫療 vs 強制住院差在哪?
本條是危機當下的緊急處置與護送;強制住院是經專科醫師評估、依法定程序的後續住院決定,兩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管道 | 主責 | 適用情境 | 優勢 | 限制 |
|---|---|---|---|---|
| 110 | 警察 | 立即暴力或自傷之虞 | 可依48條快速護送 | 若縣市整合不足,可能被當治安事件 |
| 119 | 消防/救護 | 以救護需求為主 | 醫療救護到場快 | 精神專科銜接仍依地方機制 |
| 1925安心專線 | 衛福部(全國) | 需諮詢與判斷該打哪條線 | 可同步通報地方衛生局走捷徑 | 非實體出勤救護網絡 |
| 地方緊急精神醫療專線 | 地方衛生局 | 已知當地專線 | 直接對接本條24小時機制 | 各縣市是否建置、能量差距大 |
主責
- 110
- 警察
- 119
- 消防/救護
- 1925安心專線
- 衛福部(全國)
- 地方緊急精神醫療專線
- 地方衛生局
適用情境
- 110
- 立即暴力或自傷之虞
- 119
- 以救護需求為主
- 1925安心專線
- 需諮詢與判斷該打哪條線
- 地方緊急精神醫療專線
- 已知當地專線
優勢
- 110
- 可依48條快速護送
- 119
- 醫療救護到場快
- 1925安心專線
- 可同步通報地方衛生局走捷徑
- 地方緊急精神醫療專線
- 直接對接本條24小時機制
限制
- 110
- 若縣市整合不足,可能被當治安事件
- 119
- 精神專科銜接仍依地方機制
- 1925安心專線
- 非實體出勤救護網絡
- 地方緊急精神醫療專線
- 各縣市是否建置、能量差距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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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91123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參照一般立法例,明定被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收執行之效。
(0960605 全文修正)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 一、電痙攣治療。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三、非屬人體試驗之臨床研究均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辦理,本法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四、原條文第二項取得書面同意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統一規範。
(1111129 全文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處理前條所定事項。 前項處置機制、人員、流程、委託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係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為使本法護送就醫相關規定具連續性,爰修正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二、考量各地區皆設有二十四小時緊急處理機制,惟對於精神醫療緊急處置,尚欠缺合作網絡。復考量各地方精神醫療需求與資源配置不同,地方主管機關應使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能夠更加因地制宜,前揭網絡之建立,需由地方政府整合轄下不同機關共同戮力,爰第一項修正由地方主管機關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又本條之精神係在護送病人至機構就醫,至於是否緊急安置係由就醫機構指定醫師決定,非護送就醫者決定,爰刪除「緊急安置」之規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已詳述護送就醫之醫療事務,含處置、通知及轉院,爰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處理前條所定事項」,以精簡條文用語。 三、第一項所定緊急醫療處置機制之各機關權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衛生機關:提供專業諮詢、協助聯繫醫療機構,必要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護送就醫事項。 (二)警察機關: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協助護送個案就醫及移除個案持有或攜帶之危險物品。 (三)消防機關: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協助護送至醫院。 四、另為明確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及其應遵行之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爰增列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精神衛生法 第 48 條條文
參照一般立法例,明定被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收執行之效。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三、非屬人體試驗之臨床研究均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辦理,本法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四、原條文第二項取得書面同意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統一規範。
一、原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係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為使本法護送就醫相關規定具連續性,爰修正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二、考量各地區皆設有二十四小時緊急處理機制,惟對於精神醫療緊急處置,尚欠缺合作網絡。復考量各地方精神醫療需求與資源配置不同,地方主管機關應使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能夠更加因地制宜,前揭網絡之建立,需由地方政府整合轄下不同機關共同戮力,爰第一項修正由地方主管機關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又本條之精神係在護送病人至機構就醫,至於是否緊急安置係由就醫機構指定醫師決定,非護送就醫者決定,爰刪除「緊急安置」之規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已詳述護送就醫之醫療事務,含處置、通知及轉院,爰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處理前條所定事項」,以精簡條文用語。 三、第一項所定緊急醫療處置機制之各機關權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衛生機關:提供專業諮詢、協助聯繫醫療機構,必要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護送就醫事項。 (二)警察機關: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協助護送個案就醫及移除個案持有或攜帶之危險物品。 (三)消防機關: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協助護送至醫院。 四、另為明確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及其應遵行之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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