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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處理前條所定事項。
  2. 前項處置機制、人員、流程、委託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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