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60 條
- 1.前條第二項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 二、因嚴重病人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 三、法院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四、經法院認停止緊急安置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
- 3.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已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住院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 4.緊急安置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60 條規定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強制鑑定應自次日起三日內完成,逾期或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者應即停止安置。
Q · 親人被緊急安置,最多可以被關幾天?
依精神衛生法第 60 條,緊急安置期間最長七日,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出現四種情形之一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必須立即停止安置: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病人同意全日住院或病情改善、法院駁回強制住院聲請、法院認停止安置之聲請或抗告有理由。逾七日且無法院裁定強制住院,安置即失去法律依據。
白話解讀
在精神衛生法的所有條文裡,這條是病人和家屬都該記在心裡的鬧鐘。當一個人被認定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被送進精神醫療機構「緊急安置」那一刻起,七天的倒數就開始了。這七天不是隨便給醫院的緩衝期,而是法律給每個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的最後防線。三天之內,必須完成「強制鑑定」,由兩位專科醫師判斷有沒有持續住院的必要;七天之內,整個程序必須有結果。從 2022 年大修法後,這個結果不再由行政機關說了算,而是由法官決定。沒有法官點頭,誰都不能讓一個人在這條件下被關到第八天。這條法律告訴你: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不比任何人廉價。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60 條為緊急安置之期間與終止規範,明定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強制鑑定應於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並列舉四款應即停止緊急安置之法定情形,構成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遇程序中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時限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緊急安置已經五天了,醫院還沒讓他出院,我可以做什麼?▾
根據第 60 條,緊急安置最長七天,三天內必須完成強制鑑定。先確認鑑定是否完成、結果是什麼。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者醫療機構應即停止安置;認有必要則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裁定前可遞交意見書,第七天到了法院仍未裁定,依法緊急安置必須停止,超時不放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提審。
Q2強制鑑定的三天期限怎麼算?是從緊急安置當天還是隔天?▾
條文明定「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週一被緊急安置者,鑑定須在週四(含)前完成。起算日算錯是實務常見爭執點,可作為主張安置違法的程序瑕疵;發現起算錯誤應立即書面通知並請求停止安置。
Q3病人在緊急安置期間說願意自願住院,事後又反悔,醫院還能繼續關他嗎?▾
不能直接如此。第 60 條第三項規定,病人同意自願住院後,原向法院提出的強制住院聲請視為撤回。事後反悔要出院而醫療機構認仍需住院者,須重新啟動強制住院程序。此設計在防止「先誘簽自願再轉強制」的灰色操作,家屬與病人也應審慎評估轉自願的後果。
Q4緊急安置最多幾天?▾
依精神衛生法第 60 條最長七日,逾期且無法院裁定強制住院必須停止安置。
Q5緊急安置和強制住院差在哪?▾
緊急安置是 7 日的過渡保護措施,強制住院由法院裁定且每次不逾 60 日,決定者與期限都不同。
Q6什麼是強制鑑定?▾
由專科醫師判斷病人有無持續強制住院必要的程序,須在緊急安置次日起三日內完成。
Q7緊急安置的四款停止情形是什麼?▾
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病人同意住院或病情改善、法院駁回聲請、法院認停止聲請或抗告有理由。
Q8親人被緊急安置我該怎麼辦?▾
記下日期標出第 3 天與第 7 天 → 查明鑑定結果 → 備齊有利證據遞意見書 → 必要時聲請停止安置或提審。
Q9強制鑑定三天怎麼計算?▾
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算三日內完成。週一安置者鑑定須在週四前完成,起算錯誤可主張程序瑕疵。
Q10超過七天醫院不放人怎麼救濟?▾
逾七日無法院裁定,安置失依據;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提審,比訴願快得多。
Q11怎麼證明病人已無強制住院必要?▾
提出病情改善紀錄、規律就醫服藥證明、家屬可陪同照顧之意願書,於鑑定後或法院裁定前提交。
Q12緊急安置 vs 強制住院哪個限制久?▾
緊急安置上限 7 日為短期;強制住院經法院裁定每次可達 60 日並得延長,限制較久但有司法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程序 | 期間 | 決定者 | 法源 |
|---|---|---|---|
| 強制鑑定 | 緊急安置次日起 3 日內完成 | 二位專科醫師 | 精神衛生法第 60 條 |
| 緊急安置 | 最長 7 日 |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過渡),終局由法院 | 精神衛生法第 59、60 條 |
| 強制住院 | 法院裁定每次不逾 60 日 | 法院裁定 | 精神衛生法第 63 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