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精神衛生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辦理本法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料之義務。
  2.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