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89 條
- 1.為辦理本法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料之義務。
-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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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89 條賦予主管機關調取精神衛生必要資料之權限,受請求的機關、學校、機構與個人負有配合提供之法定義務。
Q · 衛生局來要精神科資料,醫院或學校可以拒絕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 89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料之義務」。受請求者不能直接拒絕,但可要求機關出具書面公文、敘明法律依據與調取目的,並就超出「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範圍的部分要求限縮。第二項則要求主管機關取得後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依個資法處理。
白話解讀
政府要查精神疾病相關資料時,這條給了它一張幾乎萬能的通行證。學校、醫院、社福機構、甚至個人,只要主管機關開口要,你就有「義務」配合提供。注意這個詞:義務,不是「可以拒絕」,不是「視情況」。這條 2022 年才新增,立法理由寫得很白:以前機關常常被拒絕,影響不到病人權益。所以立法者把拒絕的選項關掉了。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你曾經接受精神科治療、家人通報過、學校輔導室建檔過,這些資料在主管機關需要時可以被合法調走。第二項說「要遵守個資法」聽起來像安慰劑,但真正的重點在第一項:資料可以被要走。個資法管的是要走之後怎麼用,不是能不能要。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89 條為資料調取授權規範,賦予主管機關為辦理精神衛生業務向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調取必要資料之權限,並課予受請求者配合提供之法定義務;同時要求主管機關取得資料後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其保有、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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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精神科病歷在診所,衛生局來要的話診所一定要給嗎?▾
原則上要。本條第一項用「義務」二字,受請求者沒有拒絕的法律空間。但診所可要求衛生局出具正式公文,註明法律依據(第 89 條)、調取目的與需要的資料範圍;超出「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可書面要求限縮。內行人提示:診所建立完整的資料提供紀錄,是日後被病人質疑時的免責關鍵。
Q2政府要走我的資料後,個資法還能保護我嗎?▾
能,但保護的是「拿到之後怎麼用」,不是「能不能拿」。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依個資法處理,包含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資安稽核與目的拘束原則。若被用在調取目的以外,是個資法第 16 條的違反,可申訴、求償。內行人提示:第一步先向機關提個人資料查詢申請,把流向問清楚。
Q3學校的輔導紀錄畢業多年了還會被調嗎?▾
條文未明訂期限,只要學校仍保有紀錄、主管機關有業務需要,就在可調取範圍。輔導紀錄常見保存 7 至 10 年。內行人提示:在意者可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於特定目的消失後向母校書面申請刪除個人輔導紀錄,是把這條後門關掉最直接的方法。
Q4精神衛生法第 89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為辦理精神衛生業務向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調取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義務,是精神衛生資料調取的法律基礎。
Q5配合提供資料之義務是什麼意思?▾
受主管機關請求時須提供必要資料、無拒絕空間之法定義務;拒絕可能面臨行政責任,但可要求限縮範圍與敘明必要性。
Q6第二項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什麼?▾
主管機關取得資料後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有、處理資料,並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遵守個資法目的拘束原則。
Q7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規範「能不能取得」(調取權與配合義務),第二項規範「取得後怎麼用」(資安稽核與個資法處理),挑戰空間在第二項。
Q8醫院收到調取公文怎麼處理?▾
確認公文形式(用印、法律依據、目的)→ 評估是否限於必要範圍 → 超出部分書面要求限縮 → 提供並做成提供紀錄。
Q9如何要求主管機關限縮調取範圍?▾
就超出「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的項目,書面回覆「請說明必要性」,要求機關補充法律依據與目的拘束說明後再提供。
Q10資料被不當使用怎麼追究?▾
先向機關提個人資料查詢申請釐清流向,再向個資法主管機關申訴,或依個資法第 29 條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主管機關未盡資安義務?▾
蒐集資料外洩事證、要求機關提出資訊安全稽核紀錄,未落實即構成第二項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
Q12精神衛生法 89 條 vs 個資法第 15 條哪個是依據?▾
兩者並用:第 89 條是個資法第 15 條「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別授權,個資法提供處理規範,第 89 條提供調取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規範對象 | 受請求者(機關/學校/機構/個人) | 主管機關 |
| 核心義務 | 配合提供必要資料 | 善良管理人注意、資安稽核、依個資法處理 |
| 可挑戰切入點 | 要求限縮範圍、要求敘明必要性 | 主張資安義務未落實、目的外利用違反個資法第 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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