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免予試用,包括下列情形: 一、具師(三)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而以士(生)級職務任用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任職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經歷,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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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免予試用,包括下列情形: 一、具師(三)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而以士(生)級職務任用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任職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經歷,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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