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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但曾在各機關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六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
  2. 前項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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