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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二)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一)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十二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3. 前二項所稱學歷、經歷、專業訓練及相關專業工作,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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