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 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 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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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 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 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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