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了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的範圍,包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的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的人員。 參考資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無具體例子可供參考。因此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範例。
- 第十一條第三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 廢止名詞
-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