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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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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之家。
  2. 2.前項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個案之護理需求評估、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與照護、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全人照護。
  3. 3.第一項第一款居家護理所內提供服務者,以護理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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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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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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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 2 條規定:「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