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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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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物理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醫事業務。
  2. 2.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
  3. 3.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備如下: 一、招牌。 二、等候空間。 三、醫事人員紀錄之保存空間。 四、清潔、消毒及醫療廢棄物之處理設施、設備。 五、共同使用區域內之消防及安全設施、設備。
  4. 4.前項各款以外之設施、設備,應獨立設置,與其他醫事機構明確區隔,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第6條,該條共分為4款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物理治療所可以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的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並且可以共同使用設施和設備,分別執行醫事業務。這項規定主要為了提高設施和設備的使用效率,以及提供綜合醫療服務。 2. 第二項規定:如果同一場所有多樓層,則各樓層應該是連續使用,以確保醫療設施和設備的便利性和連貫性。 3. 第三項規定:共同設施和設備可以登記在任一家醫事機構,並對共同使用區域負共同責任,這些設施和設備包括招牌、等候空間、醫事人員紀錄保存空間、清潔、消毒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共同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和安全設施。 4. 第四項規定:除了前面提到的共同設施和設備之外,其他設施和設備應該是獨立設置,並且與其他醫事機構明確區隔,同時符合建築和消防法規的規定。 根據上述釋義,以及根據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和行政院衛生署的相關評鑑結果,可得出相關範例以證明物理治療所的設施和設備是否符合規定。

  • 消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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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第 6 條規定:「物理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醫事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