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理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醫事業務。
  2. 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
  3. 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備如下: 一、招牌。 二、等候空間。 三、醫事人員紀錄之保存空間。 四、清潔、消毒及醫療廢棄物之處理設施、設備。 五、共同使用區域內之消防及安全設施、設備。
  4. 前項各款以外之設施、設備,應獨立設置,與其他醫事機構明確區隔,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