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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物理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 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 三、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配置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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