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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
  2.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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