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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職能治療師的業務範圍。 二、按職能治療乃為復健醫療之一種方式,於醫療過程中是否須對病人作職能治療,應由醫師依病人病情需要作診斷,如須施行職能治療,再交由職能治療人員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職能治療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作業治療,係指對身體或精神有障礙之病人,依其病情,運用適當之治療性活動,以重建、維持或發展其動作協調能力或心理社會的適應能力之治療行為。例如: 1.對身體有障礙之病人,以運用治療性活動或訓練使用各種功能性輔具、副木、義肢,以重建、維持或增進其生活功能,使能自理日常生活,並能從事工作、休閒及改善其社會適應能力。 2.對精神有障礙之病人,以運用治療性活動,控制在不傷害他人或病人本身之情況下,幫助病人抒發、傾洩鬱積之情緒;引導病人對外界活動能產生興趣及注意力之集中,把潛力發揮出來,重新建立成就感、自信心,以積極面對現實。 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產業治療,係指運用生產性、服務性工作及其情境,以改善或增進病人之工作人格、工作習性及工作態度,促進病人回歸社會之就業能力。 五、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娛樂治療,係指運用遊戲、康樂、音樂、舞蹈等活動, 以鬆弛病人身心壓力並促進身心功能。 六、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感覺統合治療,係指運用感覺刺激、感覺動作等活動,以改善或促進病人中樞神經系統之統和運作。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第八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衛生福利部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衛部醫字第一一一一六六○四三二號函,職能治療師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醫療業務行為,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事由。 二、另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聘有人員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兩名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專職」,可見職能治療在職災職能復健工作有其特殊性,且疾病分類認定方式與一般疾病有所不同,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明定執行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其職能治療業務可不需診斷、照會或醫囑。
一、明定職能治療師的業務範圍。 二、按職能治療乃為復健醫療之一種方式,於醫療過程中是否須對病人作職能治療,應由醫師依病人病情需要作診斷,如須施行職能治療,再交由職能治療人員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職能治療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作業治療,係指對身體或精神有障礙之病人,依其病情,運用適當之治療性活動,以重建、維持或發展其動作協調能力或心理社會的適應能力之治療行為。例如: 1.對身體有障礙之病人,以運用治療性活動或訓練使用各種功能性輔具、副木、義肢,以重建、維持或增進其生活功能,使能自理日常生活,並能從事工作、休閒及改善其社會適應能力。 2.對精神有障礙之病人,以運用治療性活動,控制在不傷害他人或病人本身之情況下,幫助病人抒發、傾洩鬱積之情緒;引導病人對外界活動能產生興趣及注意力之集中,把潛力發揮出來,重新建立成就感、自信心,以積極面對現實。 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產業治療,係指運用生產性、服務性工作及其情境,以改善或增進病人之工作人格、工作習性及工作態度,促進病人回歸社會之就業能力。 五、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娛樂治療,係指運用遊戲、康樂、音樂、舞蹈等活動, 以鬆弛病人身心壓力並促進身心功能。 六、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感覺統合治療,係指運用感覺刺激、感覺動作等活動,以改善或促進病人中樞神經系統之統和運作。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第八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衛部醫字第一一一一六六○四三二號函,職能治療師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醫療業務行為,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事由。 二、另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聘有人員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兩名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專職」,可見職能治療在職災職能復健工作有其特殊性,且疾病分類認定方式與一般疾病有所不同,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明定執行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其職能治療業務可不需診斷、照會或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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