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對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詢明醫師確認後,始得對病人施行職能治療。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職能治療師法第13條,職能治療師對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詢明醫師確認後,始得對病人施行職能治療。這表示職能治療師在施行治療時必須遵循醫師的診斷和醫囑。例如,若醫師開具了特定的治療計劃,職能治療師在實施治療前必須確認並遵從醫師的指示。在問題所提到的案例中,職能治療師法第13條的規定與醫師法等相關法規有所涉及,這顯示了法律對於醫療專業行為的規範和要求。
職能治療師對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詢明醫師確認後,始得對病人施行職能治療。
立法理由明定職能治療師依醫師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施行職能治療時應注意之事項,以確保服務品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職能治療師依醫師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施行職能治療時應注意之事項,以確保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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