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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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立法理由明定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有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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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有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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