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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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立法理由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之義務及記錄應行載明之內容,以保障病人權益,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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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之義務及記錄應行載明之內容,以保障病人權益,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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