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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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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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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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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60502 制定)

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立法理由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之義務及記錄應行載明之內容,以保障病人權益,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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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02 制定)

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之義務及記錄應行載明之內容,以保障病人權益,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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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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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15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