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職能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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